《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被留置人员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
1、被执行人有能力而拒不执行的情况下,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可以移送给公安2、法律依据:《刑法》(1997修订)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
1、被执行人有能力而拒不执行的情况下,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可以移送给公安2、法律依据:《刑法》(1997修订)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
1、被执行人有能力而拒不执行的情况下,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可以移送给公安2、法律依据:《刑法》(1997修订)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
1、被执行人有能力而拒不执行的情况下,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可以移送给公安2、法律依据:《刑法》(1997修订)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
1、被执行人有能力而拒不执行的情况下,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可以移送给公安2、法律依据:《刑法》(1997修订)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