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钱罪和窝藏赃物罪在客体、行为对象、以及行为方式上都有不同。主要有三点: 第一点、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双重客体,其中主要客体是金融管理秩序,后者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即社会管理秩序。 第二点、行为的对象不同,前者特指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后者泛指一切犯罪的所得赃物。 第三点、行为方式不同,前者是指通过某类中介机构来隐瞒和掩饰违法
窝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 即只有在与犯罪人没有事前通谋的情况下,实施窝藏、包庇行为的,才成立本罪。
关于情节严重如何认定,法律、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尚未作出相应的规定,实践中各地认识不一,造成量刑的偏差。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把握: 1、包庇重大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件的犯罪分子的; 2、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3、多次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或者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人数较多,或者时间较长的; 4、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行为严重妨害了司法机关的刑事
窝藏行为是指在明知对方是犯罪分子的情况下,而为对方提供住所、钱财等,帮助其逃避追查的行为。在不知道情况的前提下不构成该罪,不会被判刑。 《刑法》第三百一十条,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窝藏毒品属于犯罪行为,相关处罚有以下规定: 《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规定,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事先通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的界定: 1、明知是毒品或者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而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的行为。 2、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的数量很小,又是初犯、偶犯等,主观恶性较小,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罚。 3、对象是特定的,仅限于毒品和毒赃。 4、主观故意是故意为毒品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达到逃避司法机关法律制裁的目的。 【法律依据】 《刑法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的处罚依据以下规定:《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规定,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 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
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的,事先通谋的情况下可按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最高可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缉毒人员或
包庇罪和窝藏罪犯的区别:两罪的主要区别在于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不同。包庇罪在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明知是犯罪分子,而向司法机关作假证明的行为。窝藏罪主要表现为实施积极为犯罪分子提供隐蔽处所、财物,帮助其藏匿,以逃避制裁的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一十条,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
这个要看是否存在着蓄意行为,如果不是则不构成窝藏罪。窝藏罪是明知是罪犯而为其提供隐蔽处所,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按中国《刑法》规定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本罪的主要特征: 1.侵犯客体是司法机关惩治犯罪的正常活动。 2.主观上必须出于故意。即必须明知是犯罪分子。 3.客观上表现为为罪犯提供隐蔽处所或用金钱、物质资助罪犯逃往他处隐蔽的行为。 【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