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四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当事人提起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案件,应当依据企业破产法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诉讼案件第一审案件一般有基层法院管辖,其他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九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自诉案件第一审审理期限为一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和第二审刑事公诉、刑事自诉案件的期限为一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民事诉讼第一审普通程序的庭审程序如下: 1、开庭通知和公告; 2、庭前准备; 3、法庭调查; 4、法庭辩论; 5、庭审调解; 6、宣判。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开庭
简易程序只能适用于: 1、法定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案件,由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2、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3、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