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域管辖是指以法院管辖的地区与人、事、物之间的关系所确定的管辖。 所谓法院管辖的地区,是指一定的法院在一定的地区行使司法管辖权。 所谓与人、事、物的关系,是指法院与当事人、民事法律关系的事实和所争执的财物具有司法管辖的关系。
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权根据合同的类型可划分不同的法院管辖。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此外,当事人有约定的,约定的法院有管辖权。当事人约定的法院必须属于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所在地、被告住所所在地、合同标的物所在地之一,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刑事诉讼管辖的种类: 一、职能管辖公、检、法三机关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基本分工是: 1、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 3、自诉的刑事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二、审判管辖1、级别管辖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危害国家安全案件,恐怖活动案件; 违法所得没收案件; 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 (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
刑事诉讼管辖的规定是: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刑事诉讼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的一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的第一审。
1、劳动仲裁委员会由设立的人民政府直接管理,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 2、劳动仲裁委主要处理的范围: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一般的涉外案件则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重大涉外案件才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即争议标的额大的涉外案件;案情复杂的涉外案件;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一、民事案件法院管辖范围如下: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1)重大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2)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二、刑事案件法院管辖范围
合同纠纷管辖规定是一般情况下,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4条当中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是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来进行管辖,当然也有一些特殊的情况,比如说如果因为保险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是由被告住所地或者是保险标的所在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法院。
拒不执行罪属于法院管辖,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犯罪线索,一般由法院移送到公安机关。 法院在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如果被执行人有暴力抗拒执行,情节严重的,法院向公安机关报案,然后由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
人民法院管辖刑事案件。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立案管辖的概念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刑事案件立案权限范围的划分。根据法律规定,公安机关管辖一般的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主要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