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指定管辖的情形有两种: (一)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 所谓特殊原因,包括事实上和法律上的原因。事实上的原因,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遇到了不可抗力的事由,即地震、水灾等无法行使管辖权;法律上的原因,如受诉法院的审判人员,因当事人申请回避或者审判人员自行回避,无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出现上述情况之一的,应由上级人民法院在其辖区内,指定其他适宜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经双方协商未能解决争议 所谓争议,包括相互推诿或者相互争夺。通常是因为法院之间辖区界限不明,或者对法律的规定理解不一致,也有因地方保护主义为其局部经济利益争先立案。不论属于哪种原因引起的争议,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应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地域管辖的相关规定,在原告所在地起诉被告的话,如果具有以下情形的,是有效的: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3、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部分情况下也可以由被告户籍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辖。当事人还可以自行协议约定管辖法院,发生不动产纠纷时根据合同中约定的法院提起诉讼。
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地的法院可以管。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协议地点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有效。
在竞业限制协议中可以约定管辖法院。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争议案件适用劳动仲裁前置,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争议适用仲裁前置,经过仲裁程序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两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口头管辖的确定方式: 1、如果当事人有口头约定管辖地法院的,以当事人约定为准; 2、如果没有约定的,一般的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特殊合同纠纷依法律规定; 3、涉及专属管辖的,依照专属管辖规定。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
非法侵占罪的管辖以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为辅。侵占罪属于自诉案件,被害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由犯罪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公安机关管辖的立案条件是:有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有犯罪事实,是指有被客观、真实的证据所证明的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的存在,包括犯罪的预备、实施、未遂、中止和既遂。立案追究的行为,必须是具有社会危害性和刑罚应罚性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