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离婚诉
1、《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军婚离婚诉讼管辖法院的确定:第一,夫妻双方都是军人的,其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夫妻双方有一方是军人的,军人对非
对这种离婚,原则上应向居住国有关机关申办离婚手续但居住国因某种原因不受理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懂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1)
民事诉讼法关于离婚管辖的一般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
一般情况下,离婚诉讼采取“原告就被告”原则,即原告应向被告住所地(或称户籍所在地)法院起诉。但近年来,由于人口流动频繁,常出现“人户分离”情况,如相关诉讼全部由
涉外婚姻管辖原则:一、一般原则有关涉外离婚案件应该以“原告就被告”作为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
军婚离婚诉讼管辖法院的确定:第一,夫妻双方都是军人的,其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夫妻双方有一方是军人的,军人对非
当事人起诉离婚,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才可以进行离婚诉讼,一般情况下是到被告住所地的法院进行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
离婚子女抚养纠纷管辖地的确认:离婚一般去被告住所地法院,这是由于我国的离婚管辖一般采取原告就被告原则。《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