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1、我国的一般原则有关涉外离婚案件应该以“原告就被告”作为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
1、《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夫妻双方都是军人的,其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2、夫妻双方有一方是军人的,军人对非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
当事人起诉离婚,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才可以进行离婚诉讼,一般情况下是到被告住所地的法院进行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
遗产继承管辖法院一般是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专属管辖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
1、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起诉离婚,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才可以进行离婚诉讼,一般情况下是到被告住所地的法院进行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
一、离婚案件确定管辖法院的一般原则通常情况下,离婚诉讼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管辖,原告应当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并且适用一般地域管辖,由基层人民法院
离婚子女抚养纠纷管辖地的确认:离婚一般去被告住所地法院,这是由于我国的离婚管辖一般采取原告就被告原则。《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
当事人起诉离婚,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才可以进行离婚诉讼,一般情况下是到被告住所地的法院进行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