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原则有: 一、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在侵害精神性人格权和身份权的精神损害赔偿中,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二、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以及公平责任原则均适用 在侵害物质性人格权的案件中,即人身伤害案件的精神损害赔偿中,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以及公平责任原则都有其适用的余地。 三、适用特殊归责原则。 法律依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全文》 第一条 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精神损害赔偿的种类应受伤害原因不同而分为不同的种类,主要包括: 1、故意施加的精神损害与过失所至的精神损害; 2、因侵权所产生的精神损害与因违约所产生的精神损害; 3、直接的精神损害和间接的精神损害; 4、侵害财产权所产生精神损害与侵害人身权所产生精神损害; 5、一般程度的精神损害与严重的精神损害。
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的,应由死者配偶、父母和子女享有请求权。自然人的“精神损害”表现为积极意义上的精神痛苦和肉体痛苦以及消极意义上的知觉丧失和心神丧失,前者可采取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方式弥补损害,在采取这些方式仍不足以弥补受害人所受损害的情况下,则以金钱赔偿的方式抚慰受害人,以填补损害;消极意义的精神损害,依其情形只能以金钱赔偿作为救济,不适用赔礼道歉等救济方式。
精神损害赔偿和侵权的行为形式或类型并没有直接的关系。只要造成精神损害,就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婚内一般是不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其配偶在婚姻中的过错行为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另外,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当事人根据其配偶在婚姻中的过错行为依法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法律是会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其中公民的名誉权是受到法律保护,并且不容他人侵犯的。如果公民的名誉权被侵犯的话,则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且赔偿损失。而这里的损失往往最重要的指精神方面,所以需要加以更深层面的赔偿.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公司人格权受侵害不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只有自然人可以主张。法人并不是生物学上的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法人具有独立的财产权。
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离婚时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况包括: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遗弃或者虐待家庭成员、家庭暴力等。且必须是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前述过错行为之一,另一方无过错的,另一方才能在离婚时要求过错方进行离婚赔偿。
在婚姻关系中,一方遭受另一方家庭暴力的,在离婚时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其中赔偿范围是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两个方面。物质损害主要包括由于身体、精神受到伤害而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具体数额则由受诉法院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过错方的侵害程度等因素综合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