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精神病离婚孩子归谁的问题,人民法院一般根据有利于子女成长原则进行宣判。
具体的时长需要根据案件具体情节来确定。离婚案件中,是否准予离婚的法定理由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这种情况一般只是涉及分割财产,没有额外赔偿。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另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法院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一般会判给不患病的一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603次会议讨论通过)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可以通过诉讼离婚实现。对于因夫妻双方患精神病而起诉离婚的,需要双方监护人代理,如果确实属于久治不愈,双方或一方坚决要求离婚,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人民法院可判决准予离婚,但要安排好患者的监护、生活、治疗等问题。
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一般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离婚,但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期间是可以协议离婚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离婚时另一方应给予精神病人一次性的经济帮助。针对于赔偿数额,法律是没有明确具体的数额,这与双方夫妻生活时间的长短、当事人的经济状况、感情是否存在过错等综合性的因素有关系。如果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者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的,久治不愈,则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离婚不一定需要司法鉴定对方患有精神病,看个人意愿。不去做鉴定不能认定为对方是精神病,但是,这不影响一方提起诉讼离婚的。虽然没有鉴定报告证明对方患有精神病,也不能强制对方去做精神病鉴定,但是起诉的一方能够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就可以的,至于对方反驳的话,需要举证才可以的。
受法律保护,一般情况下精神病患者是不能在民政局离婚的,但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在精神正常时是可以在民政局离婚的。诉讼离婚时,一般在精神病人配偶有能力的情况下,法院会判子女归配偶抚养。在精神病人的法定代理人(监护人)有能力并愿意承担该精神病人的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责任,且征得配偶同意的情况下,也可以要精神病人的监护人代精神病人对其子女进行抚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