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机关处理主动投案问题的规定》,是为规范纪检监察机关在监督检查、审查调查中,对主动投案的认定和处理,而制定的。根据该条例,有关人员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视为主动投案: 1.在初步核实阶段,尚未受到纪检监察机关谈话时主动投案的; 2.在纪检监察机关谈话函询过程中,主动交代纪检监察机关未掌握的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 3.因伤病等客观原因无法前往投案,先委托他人代为表达主动投案意愿,或者以书信、网络、电话、传真等方式表达主动投案意愿,后本人到纪检监察机关接受处理的; 4.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潜逃后又主动投案,包括在被通缉、抓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
纪检委和监察委主要区别有机构性质、任命方式、监督范围和职权的不同。 1、机构性质不同: 纪检委属于党内机构;监察委属于国家机构。 2、任命方式不同: 纪检委是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然后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免的。 监察委领导是由全体会议选举报上级党委会批准; 3、监督范围不同: 纪检委是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监察委是本地区所有行驶公权力的公职人员。 4、职权不同: 纪检委是对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情况进行监督;监察委是检查公职人员是否依法履职、秉公用权。
有关人员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视为主动投案: (一)在初步核实阶段,尚未受到纪检监察机关谈话时主动投案的; (二)在纪检监察机关谈话函询过程中,主动交代纪检监察机关未掌握的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 (三)因伤病等客观原因无法前往投案,先委托他人代为表达主动投案意愿,或者以书信、网络、电话、传真等方式表达主动投案意愿,后本人到纪检监察机关接受处理的; (四)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潜逃后又主动投案,包括在被通缉、抓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 (五)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有关机关抓获的; (六)虽非完全出于本人主动,但经他人规劝、陪同投案的; (七)其他应当视为主动投案的情形。
纪检委针对党的干部(国家公职人员)违反党纪政纪,违反道德,违反规定的一切行为,进行查处。但是一般来讲,不涉嫌职务犯罪,纪委无权限查,也不会查。对于党员的个人情感纪检委无权干涉,不可以随意使用侦查手段,查询个人的开放或者是各种微信、短信等的信息内容。
“纪委主要是针对政府机关的官员的经济或是政治活动进行调查的机构,应当是没有合法的权力来对公民进行调查了。如果官员的行为涉及到平民百姓的话,那纪委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介入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以下人员属于监察对象: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纪检立案必须满足三个条件:1、行为人有涉嫌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事实;2、需要追究法律责任;3、要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立案手续。 纪委立案的依据是《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对检举、控告以及发现的党员或党组织的违纪问题,经初步核实,确有违纪事实,并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立案手续” 决定立案与否的关键是看违纪事实是否存在,证据是否充分可靠,需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监察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经过初步核实,对监察对象涉嫌职务违法犯罪,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监察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立案手续。”
“纪检监察三转是指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三转”就是要往监督执纪问责上转。监督、执纪、问责三者相互联系、相互作用、浑然一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条规定: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条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以下称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
“纪检监察人员违规办案可以向平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举报,对违法的监察人员进行调查,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应当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监察委员会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监察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者质询。 ”
“纪委受理案件应当在90日内办结。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二十八条:审查时间不得超过90日。在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纪检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90日。根据《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审理党员违纪案件工作程序的规定》规定: 1、第九条 各级纪委审理部门受理案件后,应及时指定承办人办理。除情节简单的案件外,一般应由两人办理,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应组成两人以上的审议组办理,并确定其中一人主办。 2、第十条 审理案件,要按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的要求进行审理。”
“关于纪检回复举报人的相关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实名举报暂行办法》鼓励举报实名制,明确规定对实名举报优先办理,60天内办结,情况复杂的,也被要求在90天内办结。 处理结案时,必须出具书面的结案内容给举报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修正案》第六条规定:监察机关依法受理举报,对实名举报的予以回复;对举报事项、受理举报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