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确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有以下方式:从物权取得与公示上看。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用益物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属物权公示行为,应以承包合同的效力确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归属。 【法律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
离婚案件中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益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时,为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生产的健康发展,在遵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原则的基础上,结合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点分割。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包主要指承包方把自己承包的土地,在一定期限内全部或部分转交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耕种。 法律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一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 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国家鼓励增加对土地的投入,培肥地力,提高农业生产能力。 第三十六条规定,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存在的问题: 1.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程序不规范。 2.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内容不合法。 如何解决: 1.进行法制宣传,提高农民认识。 2.加强指导服务,规范运作程序。 3.健全监督机制,防止问题发生。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
处理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原则: 1、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 2、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的原则。 3、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的原则。 4、受让方须有农业生产经营能力的原则。 5、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原则。 【法律依据】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七条,农村土地承包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人存在,对于家庭承包,只有林地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才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而耕地或草地等农用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继承。 【法律依据】 根据《物权法》第2条规定,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土地管理法》第8条规定: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可以转让的,流转的程序如下: 1、凡流转的土地应由承包农户向发包方提出申请,填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申请书,并由村土地流转信息员,报乡镇土地流转服务站,乡镇服务站对流转信息进行存储并公开发布; 2、以转包、出租、互换、入股等形式流转的土地,流转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经乡镇土地流转服务站指导签订书面流转合同; 3、受让方对承包方以转包、出租方式流转的土地实行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强制流转不被允许。士地承包径营权,不能强制流转,土地流转,土地承包径营权不变,流转收益应归承包经营权人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八条,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土地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
土地承包权可以转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其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主要有七种: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抵押、入股和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