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离婚登记不需要到原办理结婚登记的机关。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办理离婚登记时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离婚有两种方式可以选择: 一是双方经过协商就孩子的抚养、财产的分割、债权债务的处理等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书面离婚协议后,携带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的结婚证以及前述离婚协议书,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并领取离婚证。
如果男女双方未领取结婚证的,即不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只存在同居关系,即没有离婚这一说法。《民法典》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协议办离婚登记时,结婚证需要收回的。如果是到民政局办理离婚,发离婚证的同时,要收回结婚证的;如果是法院判决离婚的,须要拿着法院判决书、结婚证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民政局会收回结婚证,发给离婚证的。
直接去民政局开具婚姻状况证明,即可以办理离婚登记。或者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结婚证。补好结婚证后,双方便可到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办理离婚证。
如果是结婚时没办理是事实婚姻,事实婚姻发生在1994年《婚姻登记办法》公布实施以前,除非双方愿意补办结婚登记,否则只能到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离婚案件法院一般会在六个月内审结。事实婚姻发生在《婚姻登记办法》公布实施以后,不存在离婚的问题,因为法律根本没承认婚姻关系的存在,随时可以离开。
离婚后结婚证是要作废的。离婚后其婚姻关系已经不存在,也没有必要保留离婚证。离婚后会在当事人的结婚证上加盖条型印章,其中注明“双方离婚,证件失效。某某婚姻登记处”。注销后的结婚证退还当事人。
到民政局开一份婚姻证明,就可以到法院起诉离婚,当然两人也可到民政局协议离婚。 《结婚证》或《离婚证》丢失损毁,因某种原因(如出国、继承财产等)又需要该项证件证明夫妻关系存续或已解除,则当事人可持本人户籍证明和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到原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原婚姻登记机关经核查婚姻登记档案,证实当事人确曾依法在该机关办理过婚姻登记。
如果你们没有到民政局办理登记结婚手续,则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你们不存在婚姻关系,谈不上离婚问题。你们现在属于同居关系,要是起诉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法院是不会受理的。但是可以单就同居期间的财产分或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去民政局办理离婚,须要携带户口本、结婚证、身份证,夫妻双方必须同时到场才可以办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