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前买的家具、家电都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里说的结婚,是登记结婚领取结婚证那一天,而不是举行婚礼那一天。关于离婚时的家电家具在分割的时候,也是秉着平等分割的原则进行的。但是通常情况下,如果夫妻双方要分家中的家具电器的话,因为家电家具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通常可以通过市场上的价格,给对方一定的补偿金。
结婚三年没领结婚证法律不算结婚。法律规定的结婚程序是指男女双方结婚必须进行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我国传统习惯以举行结婚仪式为婚姻的开始,从法律上讲,只有领取了结婚证才算结婚;只要领取了结婚证,男女之间就构成夫妻关系;只举行结婚仪式但不领结婚证在法律上不能成立夫妻关系。没结婚证不算合法夫妻。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结婚一年多离婚,如果满足法律规定的退还彩礼的情况是可以退的。主要有三种情况: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这些情况已经给付的彩礼是需要退还的。
一方的婚前财产,不管是首婚还是再婚都不会变成夫妻共同财产。并且婚前财产不会应为结婚时间到达某个年限,就变成夫妻共同财产。但是一方自愿变更为夫妻共同财产的除外。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等的规定,1、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华要求离婚的,应按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境外要求离婚的,当地法院是否受理,由该法院依其国内法决定。3、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我国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我国民法院有权受理。如果双方均为出国人员,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向出国前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4、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我国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5、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6、在海外结婚并定居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关于离婚适用法律的问题。
1、夫妻一方在婚后借的钱,一般认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该债务是个人债务,不是共同债务。 3、另外,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借债完全是个人使用、消费,或者为履行非法定义务而负债的,且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也属于个人债务,不是共同债务。
异父母的兄妹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结婚:1、男女双方必须是完全自愿,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2、结婚时,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3、男女双方不是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结婚要彩礼并不违法。民法典并未对彩礼作出新的规定,因此关于彩礼依然沿袭了旧婚姻法。根据法律的规定,存在以下情况女方需要返还彩礼: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男方给付并导致生活困难的。
可以撤销。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1、写民事诉状,第一部分写明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和住所地,第二部分写诉讼请求;第三部分写事实与理由,把何时结婚、何时生小孩,因为什么原因离婚等情况写明。诉状最好打印,但最末处必须手签名;2、到住所地所在基层法院(区或县法院)起诉,在立案庭办理立案手续;3、立案的时候递交民事诉状2份、结婚证、夫妻两人的身份证(至少带上自己的)、小孩的户口或出生证原件,如果有财产需要法院分割,还要带上财产相关证据,如房产证、机动车行驶证等。证据需要交2套复印件(法院案卷中一份,发给对方一份);4、立案庭审查后,缴费;5、将缴费票据与材料交给法院立案庭,回家等通知;6、法院给案子排期开庭,并将诉状副本、证据及其他材料送达给被告,送达被告后,会通知你开庭时间,你需要去法院领取开庭传票;7、如果对方也同意离婚,法院可能约你们双方去调解(我国民事案件中,调解是必经程序,开庭前不组织你们调解,开庭时也会问你们愿不愿意调解),如果调解成功,则发《民事调解书》,调解分两种,可能调解离婚,也可能做通你们的工作,不离婚,结案;8、如果调解不成则开庭,开庭时还无法调解的,就会判决,最终发《民事判决书》;9、判决可能判决离婚,也可能判不离,一般情况下,第一次起诉离婚的,被告不同意离婚,法院会判决不予准许离婚。可以在判决生效6个月后再次起诉离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