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协议书只要写明双方约定的内容、日期,并签名确认的,即可以具备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为了防止一方反悔,还可以对结婚协议进行公证。 另外,还需要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法定结婚年龄,是指法律规定的结婚的最低年龄。我国法律对男女双方结婚的法定年龄的规定,是不同的:男方的法定结婚年龄为二十二周岁、女方结婚年龄为二十周岁。 没有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是不能结婚的,属于无效婚姻的情形。除此之外,双方还不能是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可以结婚。和对方坦白自己真实的经济状况,如果双方都接受就可以结婚,不接受再考虑要不要结婚。 如果女方明知道男方家庭情况,还非要彩礼和超出标准的婚礼,一意孤行,并且拒绝婚后一起还债,男方也应该考虑。如果最终悔婚,彩礼是可以拿回来的。 夫妻个人的婚前债务婚后另一方没有义务返还,如果能证明是男方为了结婚而产生的个人债务,这个是需要女方共同偿还的。 1、如果是婚前个人所负的债务,则一般会视为个人债务,配偶不用偿还; 2、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则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要承担共同偿还的责任。
女方父母都去世了是可以娶的。结婚是男女双方的自愿行为,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我国民法典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为什么军人结婚一定要穿军装?没有法律规定军人结婚一定要穿军装。但是着军装需要注意着军服时,不得化妆,不得留长指甲和染指甲,不得围非制式围巾,不得在外露的腰带上系挂移动电话、钥匙和饰物等,不得戴耳环、项链、领饰、戒指等首饰。除工作需要和眼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镜。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第一百零六条,军人不得文身。着军服时,不得化妆,不得留长指甲和染指甲,不得围非制式围巾,不得在外露的腰带上系挂移动电话、钥匙和饰物等,不得戴耳环、项链、领饰、戒指等首饰。除工作需要和眼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镜。
异父母的兄妹一般是不可以结婚的。但双方为父母双方再婚的重组家庭成员,且无三代以内血缘关系的情况除外。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外国有些国家是允许同性恋结婚的,比如荷兰、比利时、西班牙、加拿大等二十多个国家。 但是我国规定结婚登记必须是一男一女,自愿到民政局办理,言下之意,并不允许同性别的双方办理结婚的登记。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结婚必须满足的条件有: (1)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2)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3)符合一夫一妻制的基本原则。
婚后购买的房屋一方独自还款的,如果是以个人财产交首付,以个人财产还贷的,是属于个人财产,否则是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一、财产损失 和老赖结婚后,二人婚后财产会统一为夫妻共同财产。从法律上讲,老赖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民事责任应当由其独立承担。因此与其配偶并无关系,法律上也没有限制。但在司法实践中,夫妻一方对外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即使没有作出认定,人民法院仍然可以对夫妻共同财产采取相应的执行强制措施,如查封、冻结等。 这也就是说,如果跟老赖结婚,就要以婚后财产和他一起还钱;如果不还钱,法院有权查封、冻结夫妻婚后共同财产。 二、子女教育问题 老赖又称失信被执行人,是在被限制高消费之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之规定(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这就是说,和老赖结婚,将来如果有孩子的话,孩子不能就读高收费的私立学校。 三、生活质量会大打折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之规定: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