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继承高于第二顺位,我们国家的相关规定如下: 《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
遗产继承起讼所需提供的证明如下: 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书; 2、被继承人生前户籍地、居住地、死亡地和主要遗产所在地的详细地址; 3、被继承人遗产的种类、数量、金额、遗产由谁占有、使用、收益、保管的证明材料; 4、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中或在其他形式共有财产中的,应提供其他共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还应提供遗产在共有财产中的证据; 5、被继承人生前婚姻状况,生育
著作权的继承需要注意的问题如下: 1、继承仅限于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 2、著作权在继承时一般不宜分割; 3、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利一般不能继承,但有责任对其进行保护; 4、合作作者之一死亡后,其对合作作品享有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由其他合作作者享有; 5、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死亡后50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受遗
离婚协议中约定房屋归子女继承一般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不能产生房子归子女所有的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继承法》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农村宅基地是不可以继承的,但是可以随着宅基地上的房屋的继承而继续使用,手续费包括过户费和公证费,但是具体收费标准要根据各地的规定进行收取。 【法律依据】《公证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公证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减免公证费。 第四十六条规定,公证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婚姻法中关于继承的规定如下: 《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四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第二十四条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代位继承低于第二顺位的说法是错误的,代位继承人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加继承,所以代位继承高于第二顺位继承,相关法律规定如下: 《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
土地承包权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继承,相关法律规定如下: 《继承法》第四条规定,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 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依照本章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夫妻共同财产继承的遗产的相关法律规定如下: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继承法》第三条规
继承人在继承之前死亡的处理方法分为两种情况,具体如下: 1、遗嘱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前死亡的,适用法定继承; 2、法定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前死亡的,适用代位继承。 【法律依据】 《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二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