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同居关系可以继承遗产。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项规定: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第二项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
继子成年后有继承权,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与继父母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遗产继承的方式有:遗嘱继承,遗赠,遗赠扶养协议,法定继承。 遗产继承的方式有: 1、遗嘱继承,即被继承人在生前订立遗嘱,指定继承人继承自己的遗产。 2、遗赠,即被继承人生前订立遗嘱,将遗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3、遗赠扶养协议,即被继承人与扶养人订立协议,由扶养人负担被继承人生养死葬
根据《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财产继承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继承顺序:继承开始后,有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的,根据遗嘱遗赠抚养协议继承。 没有的,采用法定继承顺序,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继承纠纷发生后,经协商不成时,可以不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的规定,继承纠纷包括:法定继承纠纷(转继承纠纷、代位继承纠纷); 遗嘱继承纠纷、继承权确认纠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遗赠纠纷、遗赠扶养协议纠纷。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3条的规定,继承纠纷不能仲裁。因此,有关当事人之间因继承发
有下列情况,应按法定继承办理: (1)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的; (2)遗嘱继承人先于立遗嘱人死亡的; (3)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4)遗嘱无效部分涉及的遗产; (5)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法律依据:《继承法》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
集体土地使用证不能继承。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 转让土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
集体土地使用证不能继承。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 转让土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
集体土地使用证不能继承。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 转让土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
继子女只有在受到继父母的扶养或扶助,经法律确认其形成了扶养关系的前提下继子女才有继承权。继子女继承继父母的遗产,不妨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双方都有继承权。 【法律依据】 《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
只有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才能继承继父母的遗产,主要应指以下情形: (1)继子女尚未成年,随生父母一方与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时,继父或继母对其承担了部分或全部生活教育费,或成年继子女在事实上对继父母长期进行了赡养扶助,亦视为形成了抚育关系。 (2)继子女与继父母共同生活,继父母对继子女给予生活上的照料与抚养;或者虽未与继父母共同生活,但继父母对其承担了部分或全部生活费、教育费;或者成年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