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继承再婚配偶的遗产,《婚姻法》第二十四条,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可以继承。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规定: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一方继承的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视情况而定。一般情况下,在婚姻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所继承或接受遗赠而取得的财产,属双方共同财产; 但是,如果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指明某项遗产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或赠与人在赠与合同中确定某项财产只赠给夫或妻一方; 这种情况下,法律应当尊重被继承人和赠与人的意愿,夫妻一方继承的遗产和接受的赠与物不能作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
遗产继承后房屋买卖流程: 1、双方签订房屋转让合同。 2、双方向土地交易中心递交申请资料。 3、土地交易中心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办理交易鉴证手续。 4、土地交易中心开具纳税情况表。 【法律依据】 《继承法》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
依照《继承法》第八条之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三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 1、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致继承人无法主张继承权利的,人民法院可按中止诉讼时效处理。 2、继承人在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的三年之内,其遗产继承权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9条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换言之,不论是儿子还是女儿,女儿也不论已婚、未婚,在继承父母遗产时,都享有平等的权利。 在实际生活中,由于受重男轻女、男尊女卑封建思想的影响,出现了各种各样剥夺女儿继承权的情况。 如有的父母认为嫁出去的女儿是泼出去的水,不承认出嫁女儿的继承权;有的同胞兄弟不让出嫁姐妹继承父母的遗产。这些都是违背法律的。 只要能证明除父亲
儿子先去世,儿子如果有遗产,儿子的遗产份额由儿子父母,儿子的配偶,儿子的子女继承。一般情况下是第一顺位继承人平均继承其遗产。 遗产的范围: 1、夫妻共同财产如儿子已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收入,即夫妻共同财产,一半属于他配偶,一半属于他的遗产; 2、他个人的财产,均属于遗产。 【法律依据】 根据《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
房屋遗产继承公证需要的材料主要有: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包括医院开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或派出所开具的死亡证明;2、继承人情况证明(被继承人的父母、配偶、子女),由被继承人的户籍派出所或人事档案单位开具的等等。 房屋遗产继承公证需要的材料具体如下: 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包括医院开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或派出所开具的死亡证明; 2、继承人情况证明(被继承人的父母、配偶、子女),由被继承人
遗产继承公证费用根据实际继承金额大小有不同的收费方式,具体收费如下: 受益额2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不超过1.2%收取。 超过20万元不满5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1%收取。 超过50万元不满50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0.8%收取。 超过500万元不满100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0.5%收取。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0.1%收取。 《公证程序规则》第十
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该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代其实际接受其有权继承的遗产。实际接受遗产的已死亡的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称为转继承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2条规定:继承开始以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