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被告不出庭参加案件审理时,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如被告故意回避,拒不配合,原告应当法院提供被告详细住址和联系方式,由法院留置送达或公告送达;在法院依法送达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以后,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审理,缺席判决。 被告不出庭答辩视为对自身民事权利的放弃,承担可能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法院可在查明事实后缺席判决,如果由于被告缺席,导致有利于被告的证据未能举证和质证,那么被告可能需要承担不利的后果。 离婚案件在两次送达开庭传票后,被告仍拒不到庭时,应拘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