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句容市宝华镇一小区核酸检测点,宝华派出所根据刑警大队线索现场抓获一名诈骗案网逃人员杨某。据悉,2018年至2020年期间,嫌疑人杨某先冒充吴姓男子,以工程缺少资金、女儿生病住院为由诈骗陈女士;后冒充吴姓男子的工友,以该吴姓男子癌症需要医药费、丧葬费等再次向陈女士索要钱财,共计诈骗90余万元。今年3月初,杨某被南京市高淳警方列为网上逃犯。
通缉的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1.被通缉的人必须是犯罪嫌疑人; 2.该犯罪嫌疑人符合逮捕条件; 3.该犯罪嫌疑人确实在逃避法律责任而下落不明。 关于通缉的规定见于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公安部的有关规定: 1.只有县级以上的公安机关有权发布通缉令,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单位、组织和个人都无权发布。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自侦案件过程中,需要追捕在逃的犯罪嫌疑人时,经检察长批准,有权作出通缉决定后,但仍需由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 2.各级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时,有范围的限制,在自己管辖的地区以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如果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 3.被通缉的对象仅限于依法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包括依法应当逮捕而在逃的和已被逮捕但在羁押期间逃跑的犯罪嫌疑人。 4.通缉令中应当写明被通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衣着和体貌特征,并应附上照片。除了必须保密的事项外,应当写明发案时间、地点、案情性质等简要情况。通缉令必须加盖发布机关的印章。 5.通缉令发出后,如果发现新的重要情况,可以补发通报。通报应注明原通缉令的编号和日期。 6.各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通缉令后,必须及时布置,组织力量,采取有效措施,做好调查缉拿工作。 7.被通缉的人已经归案、死亡或者通缉的原因已经消失而无通缉必要的,发布通缉令的公安机关应当在原发布范围内立即通知撤销通缉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