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法》中明确规定了,如果林地要转化为耕地,是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的。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按照这个规定,耕地要变林地,应由国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才行。现实生活中,国家实施退耕还林的耕地可以变成林地,除此而外很难。
在一般耕地上建养殖场是违法的。 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
建污水处理厂属于环保工程,不属于水利工程。污水处理需要相关的环保资质才能承建。如果是国家征收,通过合法征收手续的情况下,是不能拒征的,国家会给予一定的征地补偿。 集体土地征收范围包括: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规划征收的,集体所有,农民使用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土地。 征地补偿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对农民集体所有建设土地或棚户区实行征收或征用,并按照被征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多数情况下,可调整地类并不属于耕地。可调整地类指按照《关于搞好农用地管理促进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工作的通知》精神,1999年以后除生态退耕以外,因农业结构调整原因,将耕地改为园地、林地、草地和坑塘水面,且耕作层未被破坏的土地。包括:可调整果园、可调整茶园、可调整其他园地、可调整有林地、可调整其他林地、可调整人工牧草地和可调整坑塘水面。耕地是受严格保护的。我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条规定:“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土地是不可以买断的,民间所说的买断实质上是一种土地使用权的有偿转让,是有期限的,根据土地使用性质有不同的年限规定。《土地管理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耕地上建房多少年都算是违建,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国家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不管是在城市购买的耕地上还是农民自家的农田上建房都算是违法建筑,国家也会对这样的行为进行处罚。耕地建房有以下三种处罚方式: 1、任何个人与单位都不能在农村耕地上建房,一旦发现,将会以“零容忍”的态度依法严肃查处,责令限期自行拆除,恢复原状。逾期如果自己没有拆除,将会被依法组织强制拆除。 2、针对非法占用耕地建房的行为,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达到5亩以上、一般耕地达到10亩以上,造成种植条件严重毁坏的,是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对非法转让行为,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达到5亩以上、一般耕地达到10亩以上、非法获利达到50万元以上,或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耕地上倾倒建筑垃圾违法。 每个城市都讲究市容市貌,不能随意乱丢垃圾。但是很多建筑企业会有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行为,那么这种行为在法律上应该由谁来进行承担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堆放建筑垃圾,否则罚款。我国对建筑垃圾的分类、装运、处理、回收利用等是有专门规定的,倾倒建筑垃圾的人或者企业需要担责。 例如楼上业主随意将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通过排水管道倾倒,本身即存在过错,一旦造成管道堵塞和返水,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我国实行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在耕地上倾倒建筑垃圾属于破坏种植条件的违法行为,可到当地土地管理行政部门投诉。
1、《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中的第十七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2、《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中的第三十三,三十四条规定:若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3、基本农田定义: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4、基本农田保护区定义: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中第十条规定,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蔬菜生产基地;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等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5、《土地管理法》第三十条 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开垦耕地计划,监督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计划开垦耕地或者按照计划组织开垦耕地,并进行验收。
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法相应延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法相应延长。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在届满后可以再延长三十年。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法相应延长。 国家所有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依法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