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宪法》第89条规定,国务院的各项职权,具体有: (一)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 (四)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 (五)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 (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生态文明建设; (七)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不具有国家机关职权。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中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一种重要形式。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不是国家机关,不具有国家机关的职权。国家机关只包括权利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军事机关。政治协商会议是鉴于国家机关和普通社会团体之间的一个团体性组织。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不具有国家机关职权。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中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一种重要形式。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不是国家机关,不具有国家机关的职权。国家机关只包括权利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军事机关。政治协商会议是鉴于国家机关和普通社会团体之间的一个团体性组织。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不具有国家机关职权。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安排,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 我国人民政协的性质有一个变化过程: 1949年9月到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大召开期间,人民政协代行人大职权,是我国国家权力机关。 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大召开以后,人民政协虽然不是国家机构,但它作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组织继续存在。 1954 年9月以后至今天,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安排,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有以下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3、修改公司章程;4、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国家安全机关的职权包括了:危害国家安全机关刑事案件的立法权。可以采取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的权利。为寻找犯罪嫌疑人、犯罪证据而搜查有关场所、物品和人员的权力。询问、调取物证的权力。讯问犯罪嫌疑人、证人的权力。为发现犯罪证据而进行技术侦察的权力。
公司监事会的职权包括:1、依法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2、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3、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4、公司监事会的其他职权。
股东会的法定职权是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以及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股东大会的职责与之相同。
各级人民检察院可行驶的职权: 1、依照法律规定对有关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2、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批准或者决定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 3、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对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支持公诉; 4、依照法律规定提起公益诉讼; 5、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等。
(一)指导、监督全院审判工作和执行工作; (二)对提交审判委员会的案件进行讨论决定; (三)总结具有全局性和指导性的审判经验; (四)研究本院有关审判、执行工作方面的制度、规范; (五)研究并发布对审判工作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例; (六)研究审判管理和审判改革中的重大问题; (七)研究对需要向上级法院就有关适用法律和政策问题的请示; (八)研究涉及审判、执行工作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