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步是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 第二步是工商局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登记决定通知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出具《企业登记材料需要核实事项告知书》,工商管理局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第三步是工商行政管理局在5个工作日后(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需核实的除外),申请人可以凭《登记决定通知书》到发照窗口换发《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股东变更的申请人在提交了所需要的提交的资料和完成公司股东变更所需要的程序,我们的公司股东资格就发了变化。新的股东将取代原来的股东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履行自己的义务。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义务包括出资义务、不得滥用股东权利的义务,以及特定情形下的表决权禁行义务等。 第一,按约出资是公司股东最为重要的义务,即股东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所认定的出资额。股东既可以货币出资,也可以其他非货币财产出资。第二,股东不得滥用股东权利。例如:利用股东知情权窃取公司商业机密、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逃避债务等情形,若对公司、其他股东、或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在特定情况下,股东负有表决权禁行义务,即该股东不得参与表决。通常,当公司为其股东提供担保时,需经过股东会议表决。被提供担保的股东此时不应参加表决。最后,控股股东有义务不滥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及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不需要整个流程都到场,去工商局交资料的时候需要去面签。 一般注册公司法人股东是需要到场面签的,也不排除个别地区不需要(长沙不需要),只要有法人、股东身份证复印件就可以。股东在公司章程跟股东会议纪要上面签字就可以了。 一般营业执照下来时间是7个工作日,这个时间是工商局规定的,拿营业执照可能需要法人、股东或者经办人去拿。
可以,夫妻双方共同发起成立股东为两人的有限公司或一人公司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法律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第二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抽逃出资是指在公司验资注册后,股东将所缴出资暗中撤回,却仍保留股东身份和原有出资数额的一种欺诈性违法行为。抽逃出资包括抽逃注册资本和抽逃股东出资。抽逃注册资本属于违法犯罪行为。 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公司亏损,股东原则上不承担债务。因为公司的债务均由公司承担,而不由股东承担。 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股东权利包括如下内容: 1.资产收益权; 2.参与重大决策的权利; 3.选择管理者的权利; 4.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 一、股东有以下权利:知情质询权、决策表决权、选举权、收益权、优先权、提议召集权等。 二、股东有以下义务: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2、按时足额缴纳出资,不得抽逃出资; 3、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股东大会有下列职责: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9、对公司发行债券做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做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需由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
股东承担责任的八种情形是什么。 1、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及股东有限责任而逃避债务,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股东非货币出资显著低于章程所定价额的,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3、一人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的,对公司债务应承担连带责任。 4、发起人未按章程规定缴足出资的,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5、发起人非货币出资显著低于章程所定价额的,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6、股份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承担连带责任。 7、股份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对认股人已缴纳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8、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