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选为监事之人需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股东变更有如下风险:一、未出资或者未完全出资股权转让风险。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股东取得股东资格一般无异议,但其取得的股权应属于不完整股权,该类股东进行股权转让,如不符合《公司法》有关对外转让限制性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存在被认定无效的法律风险。二、瑕疵出资股权转让风险。出资瑕疵股东,是指股东不按照法律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要求,在出资方式以及对出资的处分等方面存在不完全符合法律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行为。三、侵害同意权或优先购买权的股份转让风险。四、瑕疵决议无效或被撤销的股权转让风险。
股东转让股权的限制有: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2、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3、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规定的其他限制。
公司股权转让的限制:1、有限公司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2、股份公司股权转让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3、发起人持有的该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股东是否承担责任视情况而定。 如果是公司的民事责任股东是要承担罚款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如果股东出资不实,就需要在不实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如果是公司的刑事责任,一般是法人代表和负责决策的人一起负责的,股东不会受牵连。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股东出资不足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全额补缴出资责任。 2、违约赔偿责任。 3、股权受限责任。 4、公司债务补充赔偿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按照持股比例行使表决权。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究竟是按实缴的出资比例,还是按认缴的出资比例,并无明文规定。因此,需要公司章程确定或者股东在表决前商定。
首先,补缴责任和违约责任。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其次,补充赔偿责任。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仅需按照其承诺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而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而言,则需要对其认购的股份承担有限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