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司法只规定了监事和董事、高管之间不得兼任。一般来说,公司监事都是在公司相当完善的情况下,才会设有完备的管理系统;就像有的大公司总经理和总裁是分开的,但在很多小公司却是兼任的。 《公司法》第五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出资不足的,属于出资违约,要承担违约责任,该股东要补足出资,否则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八条 【出资义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条 【出资不足的补充】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债务由公司全部财产承担,如果股东如实履行出资责任,并且没有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公司利益的,对公司债务不承担责任。
公司股权转让后的债务如果不是个人债务,则应该由公司承担,而新的股东自然也无需承担。公司的债务与股东个人无关,应由公司以公司财产承担,所有的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是没有连带责任的,公司就是企业的法人,公司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股东如实履行出资责任后,以股东的出资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所以如实出资的,对公司债务不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在经营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无法解决时,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可以请求解散公司。
虚报注册资本如果不构成犯罪的,只对公司给予行政处罚,不会处罚股东。如果构成犯罪的,股东作为主要责任人的,要承担刑事责任。
股东以其出资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法人代表私下借款是属于个人借款,不是公司债务,所以股东对借款不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典规定,股东为公司承担了债务后,相当于股东为公司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所以股东可以向公司追偿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