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十三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股东与债权人订立的股权质押合同,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
股权质押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股权质权对出质人的效力有:1、出质股权的表决权。对出质股权的表决权,究竟由谁行使,国外有
股权质权人行使质权可以享有股权,也可以折价、变卖、拍卖。股权质押登记才能设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是质押合同可以对此作出另外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