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账支票收款人一栏应填写为收款单位名称,在正面加盖出票人(即付款单位)预留银行印章。 收款单位取得转账支票后,在支票背面被背书栏内加盖收款单位财务专用章及法定代表人或者财务负责人个人名章,填写好银行进帐单后连同该支票交给收款单位的开户银行委托银行收款。 如果转账支票要进行背书转让,一定要注意背书的连续性。 背书连续是指票据第一次背书转让的背书人是票据上记载的收款人,前次背书转
汇票背书是汇票转让、承兑和抵押过程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为汇票一般涉及的金额都比较大,为了防止中间过程中出现伪造和欺骗行为,我国相关法律对于票据背书有着较为严格的规定。 我国《票据法》规定的汇票转让只能采用背书的方式,而不能仅凭单纯交付方式,否则就不产生票据转让的效力。 根据《票据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汇票不得转让。 根据《高法审理票据
转账支票背书需要注意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 依法背书转让的票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冻结票据款项。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并且根据《票据法》第34条的规定,票据出票人在票据正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不得转让; 其直接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出票人对其直接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被背书人提示付款或委托收款的票据,银行不予受理。
银行汇票背书转让流程: 1、汇票正面填写日期、收款单位名称、金额; 2、背面写开户行名称,盖本公司财务章、法人章,并注明委托收款字样,标明日期即可; 3、如果是委托银行收款也要背书的,背书人就应填收款银行的名称,或在背书的地方写上被背书公司的名字,然后在下面的方框里盖上公司预留银行的印鉴章即可。 【法律依据】 《票据法》第二十二条,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
办理银行本票的背书转让的流程如下: 1、本票持有人在本票背面“背书”栏内背书,加盖本单位预留银行印鉴,注明背书日期,在“被背书人”栏内填写受票单位名称; 2、将银行本票直接交给被背书单位,并交验有关证件; 3、被背书单位审查;等等。 【法律依据】 《票据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本法所称本
记名股票是指在股票票面和股份公司的股东名册上记载股东姓名的股票。它与不记名股票相对应。过户要办理过户手续。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三条公司界定及股东责任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票据债务人是指债权关系中承担付款责任的一方。背书人是指持有票据并在票据后面签名背书,将票据转让给他人的人。 【法律依据】 《票据法》第六十八条,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
拒绝付款的票据不可以背书,根据《票据法》规定: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 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 背书的作用是用来进行票据权利的转让,被背书人通常是为了取得票据权利。所以在票据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时,被背书人就无法取得票据权利。
银行承兑汇票是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出票,向开户银行申请并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保证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对出票人签发
背书是以背书人转移票据权利为目的票据行为。我国《票据法》规定,背书人以背书转让汇票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背书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