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不能由承包户自己买卖。如果承包户要转让土地的,必须经发包方(一般是村委会)同意。不过,这种承包地一般是不允许拿去出卖的。但承包户可以采取转包的形式转包给他人,这种方式就是不用发包方同意,但承包期和相应权限不能超过承包户自己与发包方签订的承包合同。
农村荒地可以建房的。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即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未经批准所建造的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对其予以处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如果你家已经有一套房,不符合再建房的规定,土管部门是不会批准的,据相关规定显示,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荒地属于集体。类型的土地都不会是个人私有的,荒山只是没有确定使用权具体属于谁,但是所有权的拥有者只能是集体或者国家。此种类型的土地,可以采用招标等方式确定使用权。荒山荒地被征收,补偿是归村集体所有的,应当由集体组织内的成员进行分配。
老宅基地上未经审批建房属于违建。在宅基地上建房需要提出建设用地申请交由村、社签字,规划内应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外应办理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审查通过进行公示,交由县国土资源局实施用地报批和供地手续。
1、土地补偿费由集体所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到土地补偿费后按照规定召开村民会议,在所有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平均分配此款。土地是农民使用的直接发放给农民,土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直接发放给集体经济组织。 2、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并制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分配办法。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归其所有权人所有。
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当然征地补偿还有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这部分是补偿给实际土地经营者的,所以是有可能拿到这个补偿的。当然这些补偿一般情况下都是会先给村集体所有,开垦荒地的农民能不能拿到,还是要看村民小组讨论才决定的,遇到比较公道的人讲话,还是可以拿到少许补偿的。
1、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 2、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应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 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审查。 3、村级组织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荒地属于集体性质的土地。 除了极个别国家规定属于国有土地的以外,大多数荒地都属于集体土地。 从广义来说,荒地是指可以被开发利用和建设而尚未开发利用和建设的所有土地,包括但不限于宜农、宜林和宜牧荒地。 狭义的荒地则一般指的是宜农荒地。
荒芜之地,即是普遍意义上的未被充分利用的集体所有性质土地。 这其中,大部分的荒地都位于农村地区,它们属于集体性质的土地范畴,并不在确权和颁发证书的日常工作范围之内。 然而,为了实现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经过村集体的同意,并得到全村绝大多数村民同意之后,经过县级以及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批复,便可与承包方签署承包合同,通过合同的方式来对其进行有效性的确认。 接下来,承包人便可以按照合同条款进行耕地作业,而承包经营权证书则无需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