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著作权法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是指设置在室外公共活动处所的雕塑、绘画、书法等艺术作品,对上述规定艺术作品的临摹、绘画、摄影、录像人,可以对其成果以合理的方式和范围再行使用,不构成侵权。根据以上规定,市水利局在对雕塑作品进行拍摄并使用前,无需征得作品的原作者同意。鉴于雕塑上标明您为原绘画作品的作者,且市水利局并非任意的社会公众,其作为公园的管理者,应当知晓您为绘画作者,其在出版旅游图册时,对于公园内雕塑等作品的权利状况应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应当标明您为该雕塑作品的绘画作者。
著作权不需要申请登记,公民著作权自完成之日起即产生。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根据中国的著作权法,电视节目构成视听作品的,其著作权属于制片人,不构成作品的,其电视节目信号可以取得著作权相关权利(版权邻接权)的保护,该权利属于制作、播出该电视节目的电视台。如果该电视节目是由某个电视台和某个节目制作单位联合制作,构成作品的可以作为合作作品由上述电视台和制作单位共同享有电视节目的著作权;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不构成作品的,其电视节目信号的著作权相关权利(广播电视组织权)也可以共同享有。无论是构成视听作品的电视节目的著作权,还是不构成作品的电视节目信号的著作权相关权利(广播电视组织权),其权利归属一般与提供电视节目制作、编排模式的主体没有关联,有明确的协议约定的除外。
著作权法对作品实行自动保护原则。在作品完成时,不论是否发表,即取得著作权。
著作权法规定依法设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什么。 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规定:依法享有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发起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发起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权利人不少于50人;不与已经依法登记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业务范围交叉、重合;能在全国范围代表相关权利人的利益;有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章程草案、使用费收取标准草案和向权利人转付使用费的办法草案。
未登记的作品同样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微信表情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原创的微信表情作为图形作品,享有著作权保护。这些表情包是创作者思想创意的一种特殊呈现方式,在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构成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若要构成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应当符合可复制性和独创性的要求。这意味着作品可以通过其他形式复制,且不论采用何种复制方法,都不会改变作品的内容。同时,作品需要体现出作者的独创性。
不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范畴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这些文件由于其官方性和公共性,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2.单纯事实消息,即时事新闻。这类消息主要反映客观事实,不包含作者的创造性劳动,因此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3.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这些作品通常被视为公共知识,缺乏独创性,因此也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著作权法定许可的情形包括: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作品在报刊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其他法定许可使用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