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为债权人。债权人还有权追加受益人或受让人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
特征: 1、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的从权利。 2、债权人代位权是实体权利。 3、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人自己的权利。 【法律依据】《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
合同法撤销权行使的相关规定如下: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法
效力待定合同中善意相对人撤销权的行使: 《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院行使撤销权。根据《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行使探望权必须遵循的原则: 一、自动取得原则。自动取得原则即探望权不是产生于父母之间的协议,也不需要法院判决确认。 只要直接抚养权一确定,探望权也同时成立,非直接抚养一方的父或母取得探望权。 二、主体特定原则。主体特定原则即行使探望权的主体只能是非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父或母,在特殊条件下,可以是其近亲属。 不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也是探望权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主体之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一、要了解构成撤销的事由:根据《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构成撤销的具体事由有三个:债务人单方放弃到期债权;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且受让人知道的。因此,只要债务人的行为具备以上三种事由之一,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有权行使撤销权。 二、要掌握行使撤销权的方式: 根据《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行
范围为: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或者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74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
有下列条件: 1.必须是同一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在履行上存在关联性,形成对价关系。 2.双方当事人同时履行必须是已到履行期限的,否则不能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3.对方未履行合同或者没有提出履行合同,另一方才能行使问时履行抗辩权。在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在自己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出履行与对方有对价关系的债务时请求对方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可因此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而拒绝履
债务人行使抵销权的法律规定如下: 《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第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