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不予受理期限是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提起行政复议过程: (1)确认执法机关已对你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2)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60日内提起; (3)撰写行政复议申请书,提交时须一式三份; (4)搜集复议所需材料; (5)到法定复议机关(一般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机关或者政府)提交复议申请和相关材料。 法律依据:《行政复议法》第9条、第1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