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的追诉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它的适用范围除当场做出行政处罚的案件之外,均适用一般程序。
办理行政案件的证据种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根据证据的来源和表现形式,将其分为以下七类: 1、书证 即以文字、符号、图案等所记载的内容表达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人的思维或者行为的书面材料。 2、物证 即以物品、痕迹等客观物质实体的外形、性状、质地、规格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3、视听资料 即以录音、录像、扫描等技术手段,将声音、图像及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