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程序的规定: 一、行政许可的变更,是指根据被许可人的请求,行政机关对许可事项的具体内容在许可被批准后加以变更的行为。许可证具有确定力。无论是对持证人还是对许可机关,许可证一经颁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 二、变更的原因可能是活动内容、方式或性质发生改变,原许可证不能适用。 【法律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八条, 公
工伤行政复议的受理审查期限是5日,决定期限一般是60日。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行政许可听证分为五种情况,分别是普通许可,特许,认可,核准,登记这五种: 1、普通许可:普通许可是准许符合法定条件的相对人行使某种权利的行为。 2、特许:特许是行政机关代表国家向被许可人授予某种权力或者对有限资源进行有效配置的管理方式。 3、认可:认可是对相对人是否具有某种资格、资质的认定,通常采取向取得资格的人员颁发资格、资质证书的方式。 4、核准:核准是行政机关按照
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制度有: 1、聘用单位应当成立聘用工作组织,就人员的聘用、考核、续聘、解聘等具体事项提出意见。 2、聘用单位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内,按照岗位任职条件聘用人员; 可以优先在本单位现有人员中公开选聘,也可以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但涉密岗位确需使用其他方式选拔人员的除外。 3、应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的岗位,应聘人员应当持有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 4、
公安机关行政复议的特别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 第九条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直属的公安局、市(地、州、盟)公安局(处)直属的公安分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直属公安局、公安分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市(地、州、盟)局(处)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条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内设的公安消防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办理的行政复议程序的规定如下: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第四条,公安行政复议机构接受口头行政复议申请,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时,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第五条,公安行政复议机构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所需经费应当在本级公安业务费中列支;办理公安行政复议事项必需的设备、工作条件,公安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保障
劳动保障部门对于劳动者工伤问题的认定,也属于行政确认中的一种类型。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 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醉驾驾驶机动车是行政违法。 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
当事人可以向该县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民政部门,即地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复议。 【法律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行政复议的原则具体有以下原则: 1. 独立复议原则。 2. 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 《行政复议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3. 一级复议原则。 4. 复议不停止执行原则。 5. 书面审理为主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