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村土地征收赔偿标准分别为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的土地补偿费、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的安置补助费以及一定的青苗补偿费。 2、土地补偿费一般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3、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
在政府的征地公告发布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在被即将征用的土地上抢种抢栽树种,抢建临时建筑,这种现象在各地征地拆迁过程中普遍存在。在2004年的《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中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国家征用荒山补偿标准: 1、地赔偿费。为该耕地征收前三年平均产值的六至十倍。 2、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进行计算,同时还要根据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收地前辈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3、苗补助费。对于刚播种的农作物,按照单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进行补偿工本费。对于真正生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照单季产值补偿。对于多年生经济林木,尽量移植,由征地单位出纳移植费用及移植损失。不能移植必须砍伐的情况下,由征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
1、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2、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3、征收是指征收主体国家基于公共利益需要,以行政权取得集体、个人财产所有权并给予适当补偿的行政行为,征收时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 公用征收目的性原则:征收必须出于公共利益需要目的。公平补偿原则:征收必须实现予以公平补偿。拆迁补偿是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给予的补偿。
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造成的经济损失支付补偿; 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补偿; 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向该所在人支付补偿; 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富余劳动力支付补偿。
1、如果要拆除国家公房,同普通住宅一样,需要给予权利人补偿。补偿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按照法定的程序,结合权利人的损失,给予适当补偿。拆除国家直管公房,非住宅房屋实行拆一还一不结算差价;住宅房屋按户偿还,按户计算,每户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内不结算差价,超面积部分按成本价结算; 2、现实生活中,因公有租赁房屋拆迁产生的纠纷较多,但大多都是因为享有签约权利的承租人对被拆迁房屋获得的补偿后,私自处分或欲占为己有而引起的; 3、公有房屋的租赁权其实是居住权利的体现,其可以转化为财产权利。享有对该房屋居住权利的人员,因对该房屋引起的财产权利,均享有一定份额。
1、一般按照土地原用途进行补偿,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并安排被征地人群的社会保障费用; 2、如征收的土地是耕地,则补偿费应当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企业裁员时应当依法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而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
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耕地占用税,按每平方米2元计算。商品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每亩1万元计算。征地管理费,按征地总费用的3%计算。
公司被收购,并不影响劳动合同的正常履行。员工主动提出离职的,没有补偿。 如果原公司要裁员的,可以要求按照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