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曾某春驾驶的拖拉机与苏某自驾驶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苏某自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2021年11月,古田法院作出判决,判令被告曾某春应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原告苏某自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共计12.9余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