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不算裁员。 裁员,是经济性裁员的简称,指的是用人单位在法定的特定期间依法进行的集中辞退员工的行为。 劳动合同终止,公司提出不再续签,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如果劳动者提出不再续签,则公司不需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在进行经济性裁员的同时,必须支付被裁减职工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关于辞退雇员所发放之补偿金交由个税计算的准则: 此补偿金应纳入个人的工资、薪资所得范畴内进行计算,并适用3%到45%的超额累进制税率进行税收缴纳。 在此个税项目中,应征收之金额为员工在当年所得的所有工资薪资收入,再减去60,000元的法定费用及其他各类可抵扣支出之后的剩余部分。
破产重组员工不裁员没有补偿。 这种情况下双方的劳动关系仍然存在,可以继续履行。 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公司破产如果裁员的,应按规定给予员工解除合同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倘若员工存在严重过失,那么在满足众多严格条件后,企业将无需给予解聘补偿金。这些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职工蓄意违反了公司明确规定的工作规则与规程;他们的玩忽职守使得私利高于工作责任,且给企业带来了重大的经济损失;或者是因为其行为已被法律判定为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等等。
试用期内公司经营不善裁员是可以的,但是必须符合法定条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行裁员,被辞退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关于裁员,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应为以下几种原因:(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如果企业一次性裁员不足20人,且被裁减的员工不足职工总数的10%时,就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经济性裁员”,可以不受上述规定约束,而只是作为一般性裁员对待。 一般性裁员就是用人单位和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合同到期后不能裁员。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不可以随意辞退劳动者。用人单位提出不续签的,应该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企业裁员时应当依法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而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