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的见证人条件是,司法机关根据需要邀请的到场观察监督某项诉讼行为的实施,必要时可以作证的与本案无利害关系的人,又称在场见证人。 【法律依据】: 根据《解释》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对见证人的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刑事诉讼活动的见证人: (1)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有相应辨别能力或者不能正确表达的人。 (2)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
见证人需要承担的责任如下: 在刑事诉讼中,侦查人员勘验或检查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和尸体,或者搜查被告人的人身、物品、住所,或者扣押被告人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和文件,或者查封、扣押被告人的财产时,都必须邀请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人作为见证人到场观察和监督其有关行为的实施,并由其在当场制作的笔录上签名或盖章。 在民事执行中,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或提取时,也要邀请见证人到场。人民
遗嘱见证人不是直系亲属是可以的,法律规定的不能做遗嘱见证人范围之外的符合条件的都可以作为遗嘱见证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八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遗嘱见证人要求2人以上。 遗嘱见证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与继承人、遗嘱人没有利害关系。 《继承法》第18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遗嘱见证人可以做遗嘱执行人。《继承法》第十六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与继承人、遗嘱人没有利害关系。 《继承法》第18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见证人,本来就是一个无利害关系的人。即使因其个人身份的原因,导致代书遗嘱无效,也无需承担任何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代书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作为见证人,如果代书遗嘱被认定无效的,按法定继承执行。 《继承法》第18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
代书遗嘱只有代书人没有见证人无效,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订立遗嘱可以通过其他人代写的,代书遗嘱除了被继承人的签名,一般还需要见证人签名的,遗嘱才具有较强的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订立遗嘱可以通过其他人代写的,代书遗嘱除了被继承人的签名,一般还需要见证人签名的,这样的遗嘱具有较强的法律效力。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对见证人的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具体而言,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刑事诉讼活动的见证人: (1)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有相应辨别能力或者不能正确表达的人。 (2)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 (3)行使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等刑事诉讼职权的公安、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或者其聘用的人员。 除上述范围的人员不得担任刑事诉讼活动
按照《继承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八条释义如下: 首先,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因为这两种人不能或者不能完全理智地处理自己的事务,没有正常的、健全的认识知力和判断能力。 作为遗嘱
刑事诉讼司法解释见证人制度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一)初具雏形的强制见证模式弊端凸显。 (二)见证人的法律地位不明确。 (三)见证人权利义务尚属法律空白。 (四)违反见证程序证据的效力不明。 《刑事诉讼法》第133条规定,勘验、检查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139条规定:在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证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