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解除权的注意事项有,当事人应使用通知或起诉、申请仲裁的方式来解除合同;以及自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就解除,或者在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合同解除。
对解除权,需要注意的是,解除权的行使期间不等于诉讼时效。诉讼时效的“时,”是指一定事实状态即权利不行使的持续期间,它以该事实状态的发生为起算点;而除斥期间的“时”,是指一定权利的法定存续期间,它以该权利的取得为起算点。二者区别如下: 一、诉讼时效存在中断、中止和延长的情形,其期间因法定事由是可以变动的;而除斥期间是固定不变的。 二、诉讼时效的届满仅导致胜诉权的消灭,而并不消灭权利本身;而除斥期间的届满则导致权利本身的消灭。
根据法律规定,解除权消灭的情况主要是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情形。
约定解除权的行使期限是看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是否有约定,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应当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解除权。
保管期限的保管合同是不包含任意解除权的,只能通过法定程序去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在制定合同时就约定了解除条件,解除条件成就时,合同自动解除;合同出现法定解除事由时,向法院请求解除合同;法律其他规定。
发包人有这些法定解除权: (一)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 (二)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 (三)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 (四)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不同意修复的。
发包人的合同解除权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8条的规定,发包人可在四种情形下,行使合同解除权: (1)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将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2)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3)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4)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解除权的行使采用通知的方式,口头和书面通知均可,解除权属于形成权,解除通知到达对方当事人时,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无需对方当事人的同意,法律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 登记手续的,依法办理批准。 登记手续后,方才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
任意解除权,也叫随时解除权,是指合同一方或双方可以不需要任何理由无条件地解除已经成立的合同。 任意解除权的情形有: (一)承揽合同中的任意解除权。 即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二)运输合同中的任意解除权。 即旅客因自己的原因不能按照客票记载的时间乘坐的,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办理退票或者变更手续。 逾期办理的,承运人可以不退票款,并不再承担运输义务。 (三)保管合同的任意解除权。 即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 当事人对保管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要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 (四)委托合同中的任意解除权。 即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不能约定任意解除权。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为。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非经法定条件或程序不得擅自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