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关系的认定是指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前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办理离婚就直接按事实婚姻处理。这种事实婚姻是受到法律保护的,按一般婚姻关系处理。
一般的汽车追尾事故都由驾驶人观察不当,没有保持合理车距造成。在处理这一类较为简单的连环追尾事故时,交警首先会到场进行勘查,随后根据当事人的陈述进行多方取证。在进行事故认定时,当事人陈述基本一致的连环追尾一般以“撞几下来定责”。 (二)高速路上五车追尾责任认定 汽车发生连环追尾,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尤其是高速路面上的连环追尾。一般情况下,五车以上连环追尾,第一辆车通常情况下没有责任,最后一辆车基本会被判定负主要责任。 (三)变道引发追尾的责任认定 一般情况下,车辆变道要给变道后后方的车辆留够足够的安全距离,如果前车变道未给后车留够足够的安全距离,导致追尾事故的发生,那么前车将要负主要以上的责任。简单来说,交警在执法的过程中,判断的标准就是,前车到底有无过错。如果前车正常变道,并无违法行为,后车车速过快,或者没有保证安全距离,导致追尾,那么后车肯定是负有主要责任甚至是全责的。在实际追尾事故的判断中,现场处理事故的交警,会根据实际现场勘查情况,刹车痕迹等,进行一个判断。如果是前车强行变道,并没有给后方车辆留出安全距离,导致车辆追尾,那么距离越近责任越大。
婚前财产的认定标准: 1、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如工资、奖金等其他合法收入; 2、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3、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家庭暴力的认定标准: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家庭成员间的精神侵害也纳入到了家庭暴力的范畴。家庭暴力不仅只局限于夫妻、子女等亲属之间,同居关系等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实施暴力,也被视同家暴。如果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公司法》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对于控股股东的认定是统一的,有两个标准:持有股权50%以上(通常称之为绝对控股股东)或虽未持有50%以上股权,但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通常称之为相对控股股东)都可以认定为公司控股东。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虚假表示与隐藏行为的效力】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强制性规定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 【恶意串通的】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认定标准: 1、订立合同时要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必须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 3、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4、劳动合同的规定内容,包括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纪律等均不得违反国家制定的强制性劳动标准。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侵犯通信自由罪的认定: 1、侵犯通信自由罪侵犯的对象是公民的信件,可以包括电报、信函等文字邮件。 2、侵犯通信自由罪侵犯通信自由的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的。 3、侵犯通信自由罪在主观方面都由故意构成。 4、侵犯通信自由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的行为。 5、侵犯通信自由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破坏军婚的,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 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规定定罪处罚。 一、破坏军人婚姻罪,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行为。所谓“现役军人”是指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服役的军人。 二、 破坏军人婚姻罪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重婚型,即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骗取结婚的; 二是同居型,即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却较长时间公开地或秘密地在一起共同生活。 三是通奸型,即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长期通奸,情节恶劣或者造成夫妻关系破裂严重后果的。 三、长期通奸情节恶劣表现为致现役军人的配偶怀孕或者生育等等。
1.一级“为家庭经济情况十分困难,学费很难支付,生活相当节俭,需要通过勤工助学或家教等方式填补基本生活问题; 2.”二级“为家庭经济情况比较困难,但可适当支付学费,部分学生通过勤工助学或家教等方式可自己解决生活问题; 3.”三级是一般困难。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遵循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和财政部门参照本行政区域内各地(市、州)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 认定标准可设置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等2-3档。对照设置的认定标准,学校根据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采取民主评议方式进行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