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关系是可以认定工伤的,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都可以认定为工伤。
1、劳动者是否是直接来用人单位应聘的,如果是,用人单位却强迫劳动者(或在劳动者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合同,然后再以“派遣工”的身份继续在单位工作,则为“虚假劳务派遣”; 2、劳动者在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合同前,已与用工单位建立实际劳动关系的,应确定为“虚假劳务派遣”; 3、劳动者在用工单位试用一段时间后,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合同,可判断为“虚假劳务派遣”。 4,用人单位不得自己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5,用人单位用劳务派遣工担任主营业务岗位
主要看是否有签订相关的合同或是协议,有没有符合有关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对于组织、指挥共同犯罪的人(如聚众共同犯罪中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其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对于没有从事组织、指挥活动但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1、认定主犯:有下列三种情况之一的犯罪分子,可认定为主犯: (1)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2)在聚众闹事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即聚众闹事犯罪的聚头,在整个聚众闹事过程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人。聚众犯罪与犯罪集团不同,它是因进行一项犯罪将众人聚集起来的,而不具有较固定的犯罪组织和成员。 (3)其他在共同犯罪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在共同犯罪活动中,是犯罪结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对社会危害性负主要责任的人。 2、认定从犯: (1)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实行犯和教唆犯。 (2) 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从犯。
我国的刑法对玩忽职守罪的认定标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玩忽职守罪与工作失误的区别:第一、客观行为特征不同。工作失误是履行了职责。玩忽职守罪是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第二、危害结果发生的原因不同。工作失误因制度不完善,工作人员业务素质较差,缺乏工作经验,因而方法不对,导致错误发生,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而玩忽职守罪则是违反规章,官僚主义,工作不负责等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儿童的隐私权和精神纯正权。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
结伙作案就是一般的共同犯罪,故认定的条件如下: 1、必须二人以上 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者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不能成为单独共同行为的主体,同样也不能成为共同犯罪的主体。 2、必须有共同犯罪故意 共同犯罪的故意包含两层意思:一层意思是各个共同犯罪人对该罪都有故意。第二层意思是共同犯罪人之间存在着意思联络,意识到了在协同共同行为。在共同犯罪的场合,必须具备两层意思,才认为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 3、必须有共同犯罪行为 这里所称的共同犯罪行为是广义的,既包括实行行为,也包括组织、教唆、帮助、共谋行为。
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损害,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就结果的严重程度而言,则有3种形态,即轻伤、重伤或死亡。如果没有造成轻伤以上的伤害,如没有达到伤害等级,或虽达到等级却属轻微伤,则不能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1)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2)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3)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4)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权,身体权是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