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个人装修中具有虚构隐瞒事实的行为,就是个人装修诈骗。搜集对方欺诈的证据,协商不成,到法院起诉,主张合同无效或报警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大家自愿捐款一般不算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而自愿捐款是不要求回报的,因此自愿捐款的行为,不能算是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是违法犯罪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至于罪犯所患何种疾病属于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需要由执行机关根据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的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确定。以防止一些人利用此规定,逃避刑罚的执行。而确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来出具证明文件,也是为了防止各种医院都出具证明文件,造成执行中的混乱,使执行机关难以确定。在一般情况下,如果罪犯患有的疾病危害到自己或者其他人的生命健康,靠关押场所的医疗条件难以治好的疾病,可以认定为严重疾病等。
对于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认定,我国法律虽然未对该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但可以从相关法律规定上对此进行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根据上述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人民法院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重要证据之一,如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相反的证据或者足以推翻其结论的理由,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成为人民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在民事诉讼中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提出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反的证据或理由,并承担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
我国法律对商品的价格问题提出了明确的解释,常见的哄抬物价的行为包括:商户互相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以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上涨。利用虚假的,使人误解的方式,诱导个体与其进行交易。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价格;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等行为。
夫妻在结婚后,一直到其中一方死亡或者离婚前的期间内,是婚姻存续的法定期限,夫妻在此期间取得的财产都属于家庭共同财产。 只要有相关的证据证明该财产是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形成,如婚姻关系的存续,或家庭成员共同劳动、共同经营,或共同接受赠与等,则该财产是家庭共有财产。如果有家庭成员之间约定的书面协议,也可以证明该财产是家庭共有财产。
高于正常市场价值。 1、经营活动中经营者商品价格高于正常市场价值属于哄抬价格。 可以予以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2、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 3、应当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或者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过失是针对故意来说的,过失犯罪首先的不是故意的,是因为自己疏忽大意而犯罪的,他的法意就是疏忽大意,这个和突发事件还是不一样的,这个强调的是能预测到而没有预测,因为自身没有预见到行为或许会带来严重后果而没有做方案避免而造成的严重后果,我国刑法规定了48个过失犯罪,也就是说只有这48中过失才构成犯罪,其他的过失是不构成犯罪的,这也是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刑法中的过失犯罪罪名有以下几种:1、过失爆炸罪。2、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3、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4、失火罪。5、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6、过失决水罪。7、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8、过失损毁文物罪等。
在店里受伤了,店家是否要承担责任,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如果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民法典》规定,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