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认购书也称之为购房意向书,是房地产开发商在房屋正式销售前,与有意向其购买房屋的购房者签定的书面协议,是目前大部分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售房中的惯常做法。开发商为了能够顺利签订购房合同,一般都会在房屋认购书中约定购房定金,以此来约束购房者。开发商通过商品房认购协议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定金能否返还适用下列规则: 1、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定金罚则处理;如果因买受人的原因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订立的,定金不能退。如果因开发商原因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订立的,开发商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如果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开发商应将定金返还给买受人。
开发商五证不全,所签订的合同无效。“五证”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的简称。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有法律效力。根据《民法典》规定,《认购协议》是指商品房买卖双方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或者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之前所签订的约束合同,双方当事人就特定房产进行特定交易的协议。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商品房买卖过程中签订的《认购协议》如果具备商品房买卖的基本要件,例如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商品房的基本状况、房屋总价以及支付方式等等,就应该是一种商品房买卖合同,也是有法律效力的。
房子押金应该在退房的时候退还。如果租赁合同没有明确押金的性质或规则,押金必须退还;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房东应于租赁关系消除时退还押金;如果没有造成合同约定的损失应于合同解除时退还。
开发商在销售房屋时所开具的认购书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