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评定人的权利: 1、有权了解与评定有关的案情和其他材料; 2、有权向当事人询问与评定有关的问题; 3、有权依照医学原则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进行身体检查和要求进行必要的特殊仪器检查等; 4、有权因专门知识的限制或鉴定材料的不足而拒绝评定。 评定人义务: 1、全面、细致、科学、客观地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进行检验和记录; 2、正确及时地作出评定结论;
不服交通事故人身伤残评定,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
程序如下: 1.单位填写《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一式三份,贴上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职工的相片并加盖公章,由医师填写伤病诊断治疗经过并签名。 2.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职工持《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到指定医院作检查诊断。 3.市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根据诊断结论、相关的检查及化验结果,依据国家制定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国家标准GB/T16180-1996),对因工负
可获得下列赔偿: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 3.解除劳动关系的可获得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38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
办理交通事故人身伤残评定的程序一般是: 1.被评定人应携带加盖办案单位公章和办案人签字的伤残评定申请书; 2.对被抚养人的劳动能力进行评定时,还应携带评定人的身份证及户籍证明和有关政府部门的说明; 3.评定时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定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对治疗尚未终结,因调解需要提供赔偿依据的,在申请书中说明; 4.评定者需要亲自接受检查并缴纳规定的评定费用。 【法律依据】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
伤残评定需要下列材料: 1、伤者的入院记录; 2、伤者的出院记录; 3、伤者的出院小结; 4、伤者的病历本; 5、伤者的诊断证明书; 6、损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X片、CT及诊断报告; 7、如果是交通事故造成的需要交通事故认定书; 8、委托鉴定书。
交通事故伤残按下列标准评定: 1、公安部程序规定:第四十条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 2、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伤残评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办理交通事故人身伤残评定的程序一般如下: 1、被评定人应携带加盖办案单位公章和办案人签字的伤残评定申请书; 2、携带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检查结果以及损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CT、X片及诊断报告; 3、从治疗医院借阅有关手术病历和检查记录; 4、对被抚养人的劳动能力进行评定时,还应携带评定人的身份证及户籍证明和有关政府部门的说明; 5、评定时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
一、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第五条规定,1-10级伤残标准如下:1、一级伤残伤残的鉴定标准包括: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全身重度瘢痕形
一、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第五条规定,1-10级伤残标准如下:1、一级伤残伤残的鉴定标准包括: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全身重度瘢痕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