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财产权遭受侵害时是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 但是,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侵权行为所侵害的财产不是普通的财产,须是一种特定的具有纪念意义的物品。 2、在受到侵害的特定纪念物品中,须具有人格利益因素。 3、财产所具有的这种人格利益因素来源于与其相对应的人的特定关系,双方当事人在这一特定关系中赋予了特定的物的人格利益因素。
协议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对夫妻财产分割在离婚领取离婚证后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但是,对于以下情况,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的诉讼,请求重新分割夫妻财产。 1、离婚协议中漏分夫妻共同财产。 2、登记离婚后,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中对财产的分割约定。 3、登记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行为或伪造债务侵占财产,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处理债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也可以请求分割财产,但是需要在满足特定的情况。所谓的特殊情况包括: 1、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危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2、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费用的。 此时的重大疾病包括为需要长时间治疗,相关费用巨大的疾病,比如糖尿病、肿瘤、脊髓灰质炎麻风病、结核病等,以及直接
1、要写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如: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地址、电话等。(企业一方除写名称外,还要写明法定代表人) 2、写明申请事项。比如,支付拖欠工资、支付经济补偿金等。 3、写明事实和理由,应叙述双方发生劳动争议的具体事由,特别是要把引发双方劳动争议的关键性事实客观地交代清楚。 4、最后要写明呈文对象,在落款处申请人要签印并写明申请日期。 【
《公司法》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
离婚后子女可以提出增加抚养费的请求。我国《婚姻法》第37条第2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当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交通肇事罪受害方对法院判决不服的,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婚姻法》第四十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诉意见》)第19条“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未实际履行的,根据《民诉
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应该在举证期满前提出。《证据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第三十五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 不受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