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当事人私下协商好后,可以不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如果当事人要事故认定书的,可以通过互联网向交通管理部门出具。
不一定。交通事故案件不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制作时间也是不同的。具体分析如下: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个工作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出了责任认定书可以放车了。开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五日内,就可以放车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开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五日内,就可以放车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是的,出了责任认定书就可以去取车。正常程序是,交警勘查事故现场,取证,然后划分责任,下达事故责任认定书,下达事故责任认定书的3个工作日后就可以放车了,交警的工作就结束了,接下来的赔偿问题,就是法院的事情了。但是事故双方可以要求交警协调一次,双方就赔偿问题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签订赔偿协议。如果调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就是要起诉到法院了,由法院判决如何赔偿。前面说到的拿到事故责任认定书或的3个工作日放车,这3天是留给受害的一方提出保全肇事车辆的时间,拿到认定书的3天内,受害方可以向法院提出保全肇事车辆,是防止肇事方不赔偿损失的,法院批准保全了,那么肇事方就不能提车了。但可以交一定的保证金提车。等事故处理完毕再把保证金取回。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一般在交通警察现场调查之日起十三日内会下来,有条件的地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试行在互联网公布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但对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有条件的地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试行在互联网公布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但对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责任认定书下来了不是就结案,这只是认定交通肇事各方的责任的依据而已。后边还会有调解,或是诉讼。 依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八条,交警部门做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 向双方当事人下达 当事人双方持责任认定书到当地法院进行裁决 交警部门就完成了其法定职责 若当事人双方均要求交警部门给予调解并提交书面申请的 交警部门可以酌情处理。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办案民警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调解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
一般的交通事故,如果事实简单,责任清楚,车祸责任认定书当天或者第二天就可以开出。 如果事故中造成人员受伤、死亡等一些后果,需要勘查现场,进行相关的技术鉴定,这种情况下,十五个工作日之内,交警部门可以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
不认可交警队的责任认定书,可以申请重新检验、鉴定,应当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原办案单位应当重新委托检验、鉴定。 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不具有检验、鉴定程序违法或者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可能影响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公正、客观的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由原办案单位作出不准予重新检验、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如果需要对事故进行调查而扣留车辆的,调查结束前车辆是不能开走的。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二十八条 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妥善保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对所载货物在核实重量、体积及货物损失后,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无法通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不自行处理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四条 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 对驾驶人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仍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