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司法》对股权质押缺乏规定。真正确立了我国的质押担保制度的是1995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担保法》,其中包括关于股权质押的内容。2007年10月1日开始
依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质押期限的股权是不能转让的,但出质人和质权人协商同意的,提前偿还债务后可以进行转让。《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十八条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
1、主合同无效主合同无效的股份质押合同。股份质押是主合同的一种担保形式,它以主合同合法存在为前提。既然主合同中权利人的权利不合法,那么出质人与质权人之间所约定的
《担保法解释》规定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担保法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
(一)股权需具有可转让性某种财产权利要成为质押的标的物,必须具备一个最基本的要件:可转让性。股权是股东因出资而取得的,依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规则和程序参与公司事
质押的股权变现,根据《担保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因此权利质押的质权人也可以与
工商局股权质押登记手续办理流程:1、在工商局领取并填写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2、提供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
质押的股权变现,根据《担保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因此权利质押的质权人也可以与
担保法规定: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财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
股权不能直接赠与个人一般不可以,国有企业是全民所有制,国家代表全民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