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
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都是特殊主体――国家工作人员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
1.本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侵犯了国家的财经管理制度。2.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与贪污罪
根据《刑法》第九十一条 【公共财产的范围】本法所称公共财产,是指下列财产:(一)国有财产;(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三)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
以下情形属于贪污罪的未遂:1、行为人已着手实施贪污行为;2、行为人还没有取得对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的实际控制权或所有权;3、没有取得对公共(国有)财
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贪污
贪污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