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杨,男,196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县人,大学文化,任县科技局副局长,九三学社成员,原系县优质苗木开发研究所合伙人。上诉人因被控贪污罪一案,不
1、所谓个人贪污数额,在单独犯罪中是指个人实际贪污的数额;在共同犯罪中,对组织、领导贪污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而言,是指贪污犯罪集团的贪污总数额,对其他共同贪污犯罪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
所谓贪污罪的既遂,是指行为人所故意实施的非法占有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行为,已具备了贪污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同时产生了危害结果。因此,认定贪污罪既遂与否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1、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不构成的,因为这个是属于分配得到的。处置的是公司分配给他的福利房,因而他占有该福利房不具有违法性,不够成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
贪污罪的主体包括这样几种类型: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二、准国家工作人中。这里又包括三种类型:1、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
贪污罪是我们在生活中经常能够听到的一个罪名,但是最近几年触犯贪污罪的人数有所减少,主要是因为贪污罪比较容易被查处。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
【法律意见】贪污罪的量刑要看犯罪的数额。符合条件的,贪污犯也可以减刑,但同时又规定部分情况不能减刑。犯罪之后如果积极退赃的可能会酌情减轻处罚。【法律依据】第七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