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贿赂罪是指国家工作袭人员或国有单位实施的贪污、受贿等侵犯国家廉政建设制度,以及与贪污、受贿犯罪密切相关的侵犯职务廉洁性的行为。具体可以分为三类: (一)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非法占有、使用、私分国有财物或公共财物的犯罪。包括: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款物罪。 (二)就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事项,实施的提供、介绍、非法收受或者索取公私财物的犯罪。包括:个人受贿罪、斡旋受贿罪、单位受贿罪、个人行贿罪、个人向单位行贿罪、单位向单位行贿罪、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介绍贿赂罪。 (三)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不明和隐瞒境外存款的犯罪。包括: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不申报罪。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因此,如果贪污贿赂嫌疑人有以上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对贪污贿赂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财物的处理方式为: 1、对贪污贿赂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其中属于被害人合法财产的,应当及时返还。 2、对于没收的财物和罚金,司法机关应当一律上缴国库。
贪污贿赂犯罪的立案标准: 1、个人贪污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2、个人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的,但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的。
1、贪污犯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和私分罚没财产罪。 2、贿赂犯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
贪污贿赂案件的最高刑为死刑,根据《刑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20年。如果20年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后,仍然可以追诉。
第八章中贪污贿赂罪的基本含义1、贪污犯罪系指国家公务人员运用其职责范围内的职权,私自将公款据为己有,或通过瞒天过海、巧取豪夺等方式来获取公共资产的行为。 2、而受贿罪则是指政府官员在执行职务之时,明示或默认接受他人付予财务,甚至使用非法手段收受他人贿赂,以此换取自身或他人的某些特殊待遇,为他们提供某些特别的利益。 一旦此类行为符合上述要件判定标准,那么就会被视为构成贪污受贿犯罪。 一般情况下,犯了此罪行的人将会受到法律制裁,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还需要支付一定金额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