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受贿案件的认定: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主要客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管理活动。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由故
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死刑,根据《刑法》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1、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数额特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立案: 1、个人贪污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 2、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以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扩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的。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
符合下列要件则可认定受贿罪: 1.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2.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 3.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 4.犯罪对象是财物。作为受贿罪犯罪对象的财物,必须是具有物质性利益的,并以客观形态存在的一切财物。包括:货币、有价证券、商品等,另外,对受贿人而言,其所追逐的利
关于贪污贿赂两高司法解释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
共同贪污与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区别: (一)客观方面不同。 (二)犯罪对象不同。 (三)犯罪主体不同。 (四)犯罪主观方面不同。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受理:接受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线索和材料,并予以处理; 2、初步核实:按照规定对受理的违纪违法线索和材料进行初步核查和证实; 3、立案:按照管辖权限经初步核实认为确有违纪违法事实,依照规定决定立案; 4、调查:通过调查收集证据,查明违纪事实; 5、移送审理:对经过立案调查并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案件,在调查终结后向案件审理部门移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董事、监事、高管犯贪污罪执行期满三年的不符合任职条件。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构成贪污罪的数额标准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 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贪污行为人必须是两个人(含二人)以上; 2、行为人共同实施了非法占有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的行为; 3、行为人之间具有共同贪污的故意; 4、各共同贪污犯罪人在共同故意支配下,彼此联系,互为条件; 5、共同贪污行为造成了总和犯罪结果。即贪污总额是每个共犯共同故意造成的统一结果。 认定共同贪污犯罪时,除掌握其特点外,还应注意以下问题:贪污共犯中,必须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