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借钱进行赌博的行为是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应当对其处以相应的治安处罚;若其赌博数额较大,构成犯罪的,还可以对其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法律分析:赌博算刑事拘留。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网络上赌博的钱一般无法追回。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赌博涉及治安案件的,赌资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赌博用具、赌博违法所得以及赌博犯罪分子所有的专门用于赌博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应当依法予以没收。
曾因赌博被治安处罚的,一般不会影响孩子的政审。但是如果是刑事处罚记录的,有可能是影响的。会影响本人、直系父母、直系子女和配偶的,参军、公务员考试、考取警校、考取军校、银行招聘、国企招聘等的政审,政审不合格是不予录取的。
赌博活动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此外的款物不能视为赌资。 (一)现场查获的用作赌注的款物,应当视为赌资,其中的筹码应当折合为当量的款物。 (二)有证据证明参赌人员曾用随身携带的款物作为赌注、换取筹码,或者将赢取的款物随身携带,但无法查明具体数额的,可以将其携带的款物全部视为赌资,但其携带的款物与其他参赌人员携带的款物相差悬殊,或者与赌注明显不成比例,且能够证明该款物确有正当用途的除外。
赌资在一千元以下的,不构成犯罪,但是会受到治安管理条例的处罚。 以营利为目的,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帮人洗赌资属于洗钱罪帮助犯,根据案件情节从轻处罚。 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是共同犯罪,一般要区分主犯、从犯,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主犯从重处罚,从犯从轻处罚。
开设赌场涉及赌资16万元的,通常属于一般情节,量刑范围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若存在自首、认罪认罚、退赃等从轻情节,刑期可能降低至3年以下,甚至有机会适用缓刑;但若存在其他加重情节(如抽头渔利、招揽未成年人等),可能突破五年量刑。
开设赌场罪赌资2万元的量刑标准需结合犯罪情节、金额性质及法律规定综合判断,一般适用基础量刑幅度(5年以下有期徒刑),具体分析如下: 一、基本量刑规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 基准刑:开设赌场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 加重刑:若存在“情节严重”情形(如赌资累计30万元以上),则处5-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结论:即使现场未查获赌资,只要存在充分证据证明行为人存在以营利为目的的聚众赌博或以赌博为业的行为,仍可能构成赌博罪。司法实践中可通过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综合证据链认定犯罪。 详细分析 赌博罪的定罪核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赌博罪的成立需满足以下条件: 营利目的:以获取钱财或其他利益为主要动机; 行为性质:聚众赌博(组织3人以上且从中抽头渔利)或以赌博为业(长期依赖赌博收入维持生活); 是否需直接查获赌资:赌资是重要证据,但非唯一依据,定罪需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 替代性证据的认定 若现场无赌资,司法机关可通过以下证据认定赌博行为: 证人证言:参赌人员、目击者的陈述,明确描述赌博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人员参与情况; 视听资料:监控录像、录音等证明现场存在赌博活动; 电子数据: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显示赌资流转或赌博邀约; 赌博工具:扑克牌、骰子等用具佐证赌博事实; 长期行为记录:多次参与赌博的行政处罚记录、同行人员证言证明“以赌博为业”。 实务中的处理标准 行政与刑事的区分: 治安处罚:若仅为娱乐性赌博且未达到刑事标准,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处罚; 刑事犯罪:若查实存在组织赌博、抽头渔利或长期以赌博为业,即便现场无赌资,仍可能构成赌博罪。 赌资的扩展解释:根据司法解释,赌资包括赌注款物、筹码及网络赌博中的虚拟财产,即便未查获现金,相关物品或电子记录亦可认定为赌资。